食品安全法四审增加若干规定

取自 食品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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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全体会议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汇报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方面的修改情况。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孙安民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委员会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严惩名人代言“问题食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蚁力神”代言……不少产品邀请社会名人代言,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推销,其中不少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受害消费者将优先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采纳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立法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将保健食品纳入法律进行严格监管。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严格监管。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草案还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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