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取自 食品百科全书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和宗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包括10个综合主题委员会、11个商品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二、食品法典的作用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得到强调,为此食品法典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该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纳食品法典的标准。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采用的统一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均鼓励采用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议引用了法典标准、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此作为促进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因此,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三、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一) 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自从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负责这一工作的CAC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工作业已得到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四十多年中,CAC关注所有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有关的工作。FAO和WHO一向支持与食品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与讨论,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在相关食品标准制定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二)促进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认同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选择好的食品对健康的重要性。消费者通常会要求其政府采取立法的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食品才能销售,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源性健康危害风险。CAC通过制定法典标准和对所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大大地促使食品问题作为一项实质内容列入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十分清楚若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而带来的政治影响。
(三)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的食品是安全优质的。CAC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联合国大会、FAO和WHO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FAO/WHO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FAO世界食品高峰会议和WHO世界卫生大会。20多年来,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已推动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四、中国CAC工作开展的现状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并由农业部和卫生部联合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协调小组,秘书处设在卫生部,负责中国食品法典国内协调;联络点设在农业部,负责与CAC相关的联络工作。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10家成员单位组成。
自中国加入CAC后,参与会议及其他相关的活动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加入CAC初期(1984-88),主要以了解CAC组织情况,参加会议并研究CAC提出的有关问题,提交我国关于法典草案的审议意见; 第二个阶段为一般性的参与(1989-1998),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和GMO等各类研讨会,并通过国内协调小组开展与CAC联系、协调工作。筹办了第9届CCASIA(1994)和第32届CCFAC(2000),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第三个阶段为积极参与(1999年至今)。最近几年,中国参与CAC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于2006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29届CAC大会上我国申请作为农药残留委员会和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主席国获得批准,成为这两个委员会新任主席国。
根据程序手册的规定,我国设立了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和食品添加剂委员会秘书处,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食品添加剂委员会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