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取自 食品百科全书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奖励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快食品行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条例,结合食品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是全国食品行业的最高科技奖项,旨在奖励食品行业中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推动食品工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按规定程序科学评审的原则,坚持重点奖励具有开拓性、创新性并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绩优效果项目的原则,其评审、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设置、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设置一、二、三等奖,每二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条 本条例奖励范围包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检测等)、食品机械行业、食品添加剂行业等涉及食品的行业今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一等奖: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技术难度大,在同类成果中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投入产出比高,节能降耗显著,生产及产品市场状况很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产业科技进步和食品工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2、二等奖:具有较突出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技术难度较大,在同类成果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投入产出比较高,生产及产品市场状况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对产业科技进步和食品工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3、三等奖:具有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有一定技术难度,在同类成果。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产和产品市场状况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对产业科技进步和食品工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第三章 申报(推荐)条件、材料及渠道
第七条 凡申报(推荐)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经生产实践检验,性能稳定可靠、技术先进,对推动食品产业科技进步,促进产业、产品、技术结构调整,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 第八条 涉及面较宽、改进国外先进技术及联合完成的技术项目申报时,应在全部子项完成后、改进前后使用对比材料齐全及研发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上报。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推荐)条件的技术项目,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申报时请认真填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报送相关证明等附件材料: 1、项目技术分析报告; 2、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号; 3、该项目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 4、该项目使用前后经济效益对比分析(出据财务公章证明)。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工业协会和食品行业各专业委员会(协会)可推荐上报;食品行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等也可直接申报,直接申报项目须有三名以上非本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行业知名度高的同领域专家联名推荐。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领导工作;设立评审专家组,负责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定、审核等项工作;设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励金捐赠、管理、使用的监管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技教育部,负责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择优推荐和评审制度。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技教育部先对申请成果、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成果、项目,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交科教部汇总并上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对公告项目进行最终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由今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年度奖金颁发数额由奖励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报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确定。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 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裁决。超过异议期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或有原则性错误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经查明属实,即给予撤销奖励,追回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预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一经查实,在全国业内实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