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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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 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分为三级:一级标准要求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级标准要求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级标准要求使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大气污染程度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规定的项目有总悬浮颗粒物(TSP)、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共六种。 | + | [说明]: 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分为三级:一级标准要求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级标准要求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级标准要求使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大气污染程度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规定的项目有总悬浮颗粒物(TSP)、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共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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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修订版本
[中文]: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英文]: atmospheric quality standards
[说明]: 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分为三级:一级标准要求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级标准要求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级标准要求使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适用于大气污染程度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规定的项目有总悬浮颗粒物(TSP)、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共六种。